重庆加大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力度,规定由市级部门、市级单位或市级投资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转报,其他项目除国家和市政府另有规定外,一律由区县(自治县)政府负责审批。
重庆还规定,对拟安排市级及以上财政性资金补助的政府类投资项目,除国家或市政府有明确规定外,市级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项目,市级只审批建设规划,制定补助标准,区县(自治县)政府具体组织实施。